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8-05-28
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
云林规〔2018〕1号
各州市林业局,厅机关各处室,厅属各单位:
根据《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》第三条第二款"木材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"的规定,我厅制定了《云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》,并经2017年11月13日省林业厅党组第23次会议同意,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。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云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》
云南省林业厅
2018年 5月16日
附 件
云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
一、原木类:各种规格的原条、原木。
二、锯材类:方材、板材、经粗加工的原木类。
三、木制半成品、成品类:指接板、拼接板、实木地板、木刨光板(方)、实木门窗、茶台板。
四、人造板类:单板、细木工板。
五、移植木类:采挖移植胸径5厘米(含5厘米)以上的林木或绿化苗木。
六、其他类:木片、木炭(机制炭除外)、树皮、树瘤、树根、树蔸、旧木(房)料、未包装商品的木制包装箱(板)以及大头直径5厘米(含5厘米)以上的薪材。
七、木材制品以折合木材0.5立方米为凭证运输起点。
八、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、国家和省保护名录,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。